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新乡市牧野区**小区南门的新乡市**有限公司经理何某某的办公室,在被害人何某某的办公室抽屉内找到保险柜钥匙,将保险柜内的两万元现金盗走,之后存入个人农业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20年1月19日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何伟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