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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林*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02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揭阳市人,住揭阳市产业园白塔镇桐和村北坑新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4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明(未考取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1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白塔镇桐坑村桐和村道时撞到路边的篱笆,造成被告人林*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明血液中乙醇含量177.0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林*明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伟航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明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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