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湖南省道县人,现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无前科。2019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茂名市人胡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王某的前男友。2019年10月 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飞到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缶灶村老爷庙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喝酒时,被胡某知悉并赶到该出租屋,进门后,胡某一脚踹中被告人杨某飞的腹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杨某飞在该出租屋阳台的灶台上拿了一把菜刀,砍向胡某的头部,胡某用右手格挡,又被被告人杨某飞连砍两刀,二人继续扭打在一起,后被告人杨某飞手持的菜刀掉落在地,胡某捡起菜刀并离开出租屋,被告人杨某飞尾追胡某至一楼,继续与胡某扭打在一起,后被王某劝阻,双方各自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胡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飞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飞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8日,杨某飞一方与胡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飞赔偿被害人胡某人民币4万元,胡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飞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建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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