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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男,19XX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XX32,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乌鲁木齐市。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托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19XX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XXXXXXXXXXXXXX3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托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19XX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XXXXXXXXXXXXXX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乌鲁木齐水磨沟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托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3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丁××担任新疆×××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假日酒店厨政部行政总厨,负责酒店后厨和餐厅的全部事务。期间,丁××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丁××在给酒店采购水产、副食类材料时,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供应商文××(另案处理)的回扣、好处费共计10万元。叶×(另案处理)和文××合伙给维斯特酒店供应牛羊肉、水产、副食类期间,丁××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供应商文××、叶×的回扣、好处费共计11万元。丁××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粮油供应商袁××的回扣、好处费共计54000元。丁××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鸡鸭肉供应商赵××的回扣、好处费共计17万元。丁××收受的回扣、好处费用于其家庭和个人日常开支。

2.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担任新疆×××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假日酒店采购部经理,负责酒店食物原料采购,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的好处费和提成。王×在给酒店采购水产、副食类材料时,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供应商文××的好处费和提成共计135680元。叶×和文××合伙给×××酒店供应牛羊肉、水产、副食类期间,王×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供应商文××、叶×的好处费和提成共计47000元。王×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粮油供应商袁××的好处费和提成共计14万元。2018年至2019年,王×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鸡鸭肉供应商赵××的好处费和提成共计9万元。王×收受的好处费、提成中有5万元上交给了公司,4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其他的钱存在银行卡中。

3. 2011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担任新疆×××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温泉假日酒店库房保管员,负责酒店库房管理和货物的称重验斤,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供应商文××的好处费和提成共计8万元。李××收受的好处费、提成中部分用于个人支出,部分存在银行卡中。

被告人丁××、王×、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丁××、王×、李××的常口信息、丁××、王×、李××的抓获经过、记账笔记本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文××、叶×、袁××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王×、李××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丁××、王×、文××的手机中提取的微信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王×、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李××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多名供应商的回扣、好处费和提成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李××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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