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因涉嫌诈骗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QQ号在网上购买微信号及陌陌号,黄某某把微信号和陌陌号包装成美女身份,在网上以交友、谈恋爱的方式与别人聊天在聊天过程中编造一些谎言让对方给其转钱。经查,黄某某骗取被害人晋某某7500元,王某某6654元,严某某5134元,翁某某3100元。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晋某某、王某某、严某某、翁某某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新梅
刘宗凯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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