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管区**号;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街**号**;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9年1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县,住长汀县**镇**路**号**栋**室;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1992年**月**日出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惠来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某甲、蔡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抢劫罪;被告人陈某乙、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朱某甲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方某丙涉嫌窝藏毒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同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与方某丁、方某戊(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二辆小汽车在**镇某某管区**停车场附近路段截住林某某去路,方某丁先质问林某某是否有在社会上说他吃了林某某十多万元,林某某否认,双方互相对骂,方某丁持一支手电筒,伙同陈某甲等人对林某某的头部、眼部和身体多处进行殴打,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害人翁某某与其亲属在**镇**天公祭拜时,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质问翁某某为何要将其手机号码告诉别人,双方发生口角。陈某甲叫被告人方某甲到**天公寻找翁某某滋事,随后陈某甲携带一把自制左轮手枪到**天公质问翁某某,双方相互推拉,陈某甲从身上拿出手枪朝地上开了一枪,恐吓翁某某,后陈某甲、方某甲胜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同年4月18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缴获其使用的枪支。经鉴定,该枪状物系自制手枪,具有枪支性能。

2019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乙联系被告人蔡某甲出售制毒原料麻黄素,蔡某甲便联系被告人吴某甲介绍出售制毒原料麻黄素。至同年3月24日,吴某甲告知蔡某甲有人要该批制毒原料,于是蔡某甲叫陈某乙载制毒原料麻黄素到惠来县出售给吴某甲。陈某乙遂向涉案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借了一辆闽 F***斯柯达小汽车装载麻黄素,由涉案人员吴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该车辆,陈某乙、“阿水”(另案处理)驾驶一辆A***奥迪Q3小汽车一起到惠来县进行交易。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乙、吴某乙、“阿水”与蔡某甲、吴某甲分别驾车到惠来县***镇**溪坝附近交易该批制毒物品。期间,吴某甲打电话给涉案人员陈某丁(另案处理)告知准备要交易制毒物品。陈某丁接电话后,告知朱某甲及涉案人员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准备抢劫该批麻黄素,后陈某丁、张某甲、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分驾二辆小车到现场,头戴头罩,手持棒球棒、铁棍抢走陈某乙准备交易的4袋麻黄素后逃离现场。朱某甲则被安排留在原地惠来县**镇**庵接应。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4袋麻黄素,双方谈妥以160万元成交,陈某甲先后支付90万元给吴某甲,并在**镇**陵园附近路段交接麻黄素,后陈某甲将4袋麻黄素藏放在涉案人员张某乙(另案处理)的租屋。此后,陈某甲联系“阿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制造冰毒,“阿某某”又联系张*丰(另案处理)帮忙制毒。同月17日下午16时许,张*丰和方某甲驾驶一辆粤BA7****五菱牌面包车到**镇**村涉案人员方某丙(另案处理)的养鸡场,装载张*丰放于此的一个制毒工具反应釜及发电机返回惠城镇。次日,该批麻黄素(净重54.12千克)及制毒工具被惠来县公安局查获。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鉴定:54.12千克黄色、白色粉末均检出氯代麻黄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持枪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为制造毒品

准备工具,购买毒品原料,其行为己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制造毒品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己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结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朱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甲、陈某乙曾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为了制造毒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蔡某甲、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炯炎

2020年3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吴某甲、蔡某甲、陈某乙、朱某甲振、方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检察卷1册,光盘2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