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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光明街向松柏路方向行驶,行至光明街与新民族路交汇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正停车等待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吉******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对方车内三人受伤。经检验,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60mg/100ml.经德惠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

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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