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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家住德兴市**乡秋莲幼儿园。因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被德兴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德兴市**乡**村疗背水库,采用投毒(水胺硫磷)的方式猎杀野生动物食用。2020年2月9日,德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疗背水库投毒点附近,发现27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该27只野生鸟类均因中毒(水胺硫磷)死亡;其中23只野生鸟类属于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鸳鸯、4只属于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总价值人民币五万九千伍佰元整。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德兴市公安局李宅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鸳鸯23只,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4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才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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