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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仔,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2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2018年12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仔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仔多次通过微信从昵称为“AA华丽-烟行-招代理”、“AL-中烟草低价批发”的广东上线处,购买硬中华、芙蓉王、新版利群等假冒烟卷价值人民币共计64625元。后将假烟销售给县城北菜市场地下麻将馆徐某贵、杨某莲夫妇;县中医院商店杨某水;县高铁站超市罗某旺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4516元,2018年11月23日,弋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非法卷烟价值人民币201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弋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微信交易记录、查获图片、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等书证;2、罗某旺、杨某水、徐某贵、杨某莲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仔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数额为7466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仔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弋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贵华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仔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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