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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建昌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酒后驾驶辽PU****号小型轿车在建昌县**大桥桥东路段,因举报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弓某某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经鉴定,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 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昊

                               助理检察官:孙立春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建昌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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