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在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某骑电动车至建平县某**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家,用自带的钳子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外树上的两个摄像头盗走,随后又从被害人王某某家的房子东面进入院子,又将院内的两个摄像头盗走,之后又进入被害人家屋内将监控的硬盘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120元。王某某于2019年6月9日发现被盗摄像头有人在用,即报案,建平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6月18日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 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被告人杜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和辨认照片;6.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朝正评鉴【2019】0140号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120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步玉晗
2019年12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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