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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康平县顺山路与中心街交通岗西100米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依法采集王某某静脉血样并送交检验鉴定,在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0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岩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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