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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钦州市壮族自治区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钦州市壮族自治区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48号

吴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59********,广西钦州市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钦州市钦北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因家里建房子没有砂子使用,且由于市面上的砂子价格很贵,被告人吴某某便决定到位于板城镇马保村马保桥头旁自家的耕地挖砂。当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周瑞兴介绍,吴某某聘请一名男子驾驶—辆勾机在自家的耕地里挖砂,同时也聘请周瑞兴、黄永明驾驶钦机后推车将砂子运到附近变压站旁边的一块空地上堆放。2019年2月期间,吴某某在自家建设房子的过程中使用了一部分砂子。2019年4月19日,经黄永明介绍,陆崇贯以每车(钦机)沙子47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购买剩余部分的砂子。当天,由陆崇贯负责驾驶铲车铲砂子装车,黄永明、周大航、李何胜、古品品、潘礼等司机负责驾驶钦机后推车将砂子运到板城镇牛寮村委路边对面的一块空地堆放。在此过程中,钦州市公安局板城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了查处,当场将吴某某等人抓获,缴获并扣押一辆推土机和四辆钦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勘查,对吴某某的采砂点进行资源储量核查得出,开采点开采矿石松散体积为740.32立方米,含砂率为59.57%,松散砂精矿体积为441.01立方米。经钦州市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某非法开采的砂的价格认定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7022元。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陆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古某某、潘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基委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龙湾监管医院。

2.案卷一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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