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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3********,汉族,初中文化,钦州市钦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甲因缺钱还赌债和花销,便虚构其父亲梁某乙成立的钦州市丰润**有限公司要举办一个月的车展活动,需要买水果、香烟等物品来做赠品为由向被害人梁某丙****百货店老板赊购香烟及水果。梁某丙因之前梁某甲为其父亲的公司搞活动购买过水果、香烟,便信以为真。于2018年12 月1日至2019年1月18日梁某甲就以钦州市丰润**有限公司做车展的名义到****百货店骗取香烟、水果,共骗取23次,共计134198元。过后,梁某丙一直追梁某甲还钱,梁某甲以各种借口推脱。梁某甲把骗取的香烟卖给“高价回收烟酒”店得到的钱一部分用于自己还赌债,另一部分用于打麻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乙、江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梁某甲确认清单;谅解书;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小玲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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