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融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和融安县板榄镇板榄街的覃*俊二人商定,由覃*俊出资,由被告人唐某某出地并负责修地及管理,准备合伙在被告人唐某某家位于融安县板榄镇*村*屯“大冲口”山场的林地内修山种植砂糖桔。2017年11月份,为了修山种地,被告人唐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场内的杉树和松树。十天后,为了赶上种植季节,唐某某另雇请了凤*文等四位融水籍民工和唐某某的母亲林*玉、唐某某的伯母及表姐一起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并叫本村人邓*林帮忙搬树下山。所采伐的林木由唐某某出售,得款人民币约1.2万元,剩余的松树及杂木由唐某某拉回家当柴薪用。经广西融林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实地检量,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6.74立方米,出材量为31.79立方米。
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接到融安县森林公安局电话后主动到融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木伦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1397824****)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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