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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忠,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731011023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子帽村子帽屯35-1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忠与陆XX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镇子帽村子帽屯路口发生口角,二人争执后离开,黄忠到陆XX找其岳父黄XX理论约十分钟,离开后又再次到陆XX强家,黄XX劝其离开,这时陆XX正好回到家门口,黄忠和陆XX便在家门外扭打起来,在扭打的过程中黄忠用剪刀捅伤陆XX后背左侧部位。黄X闻讯到场劝架,也被黄忠打伤脖子。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XX受伤程度达轻伤一级;黄X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以上。案后,黄忠家属赔偿陆XX、黄X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浓波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黄忠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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