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辽宁**有限责任公司**,籍贯:辽宁省调兵山市,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镇**委**单元**室;捕前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29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昵称:*微笑)了解到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人代表姚某红,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充电桩”项目投资一股1280元,每日返利80元/股,推荐新人奖100元/股,于是通过“*微笑”的推荐加上“对外(**)4号”的微信,自己先购买了6股。随后薛某某以微信号xym34757****(昵称“**月色”)在群里主动应聘为录单员,并通过“对外(**)4号”加入“客服4号”“客服18号”“**红利春天群”三个微信****,自己在微信群里改昵称为****,在群里宣传“捷电充电桩,天天领钱,今天投明天就领”,鼓吹“**科技真给力,每天红利准时到”“红利秒到”等等,虚构“充电桩"项目的发展前景,以股权认购、投资项目每日返利80元/股,推荐新人奖100元/股的高额返利、奖励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向**公司投资。
至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总财务”号的转款再给购买“充电桩”股份的人员发放投资返利、推荐新人奖,在微信中向购股人员发放捷电合同协议书、发送由姚某红、师某萍、黄某权、李某俊等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账号及带有师某蓉身份信息的微信****,让购股人员自助打款转账,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购股人员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9股,金额达人民币40.832万元。薛某某通过上述非法集资活动,获得上级给予提成奖10元/人、推荐新人奖100元/股、每发放一个人的返利得1元/天,从中获利总计人民币0.648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卿钟月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材料肆册和检察卷材料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