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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鹅湖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郑**,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鹅湖镇,2007年12月因犯有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9年2月因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符**伙同郑**骑着

一辆三轮摩托车到广信区茶亭产业园广信二期工地盗窃了一车的钢筋,偷到钢筋后离开现场,当驶离案发现场三百米左右远的地方时,被正在巡逻的茶亭经开区派出所民警查获,随后被告人郑**逃离现场,现场抓获被告人符**并扣押了被盗的钢筋。2019年8月8日,被告人郑**到茶亭开发区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盗钢筋价值6197元。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符**、郑**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共计8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二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归案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伙同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符**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郑**有自首情节且有未成年犯罪前科,二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郑**五个月拘役至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符**、郑**现被羁押在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六份。

4.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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