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宿舍**座**楼,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3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粵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和平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锦泰华庭路段,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由付某某驾驶的轻便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认定为被告人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委托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曾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87.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粤R**号小型轿车等;
2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
4证人覃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龙望权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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