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苏某洪,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端州区**村**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5日被原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52分,被告人苏某洪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某路与张某辉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洪血液酒精含量为227.9mg/100ml。被告人苏某洪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洪已赔偿张某辉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5.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洪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洪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豪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苏某洪现被取保候审,住肇庆市端州区**村**号,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0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