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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网络上通过“zhian****”等微信号向清远市清新区居民冯某某等人贩卖淫秽视频,经核算,胡某某通过“zhian****”微信号贩卖淫秽视频共获利15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互联网上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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