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户籍地址浙江省平湖市**镇**桥**号,住浙江省平湖市****花苑****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用自己的手机在闲聊、乡聊聊天软件建立“听雨轩”赌博群,并组织召集孙某某、左某某等人入群,设置规则组织群内人员以平湖麻将的方式用“**棋牌圈子”APP进行赌博,并以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18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左某某、丁某某明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86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桂龙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1******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