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0********,汉族,文盲,现住本区********号,因涉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门坡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门坡与文化街丁字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陕******小型越野客车碰撞,致张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4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法医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亦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供述犯罪事实,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确认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