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职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4********,汉族,大学本科,原湖南常德兴**物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下简称兴**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现住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9年9月1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监察委决定留置,2020年1月13日经我院决定,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当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4月2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潘某某在任兴泰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汽车代理商、油料供应商和新能源建设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2.2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湖南**汽车贸易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现金15万元。
(1)2016年12月底,欣**集团澧县分公司购买了12台李某某代理的宇通客车,按照欣**集团内部规定,每台新车必须按合同价收取8%的服务费,李某某找潘某某帮忙降低了3%的服务费。为感谢潘某某的帮忙,2017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兴**公司潘某某办公室送给其5万元现金。
(2)2018年4月左右,欣**集团汉寿分公司将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采购25台电动客车,欣**集团内定了四家客车厂家参与竞标,分别是郑州**客车、苏州**客车、安徽**客车以及中**客车。李某某为能中标,欲与金利公司合作投标,于是李某某请潘某某跟金**公司打招呼帮她陪标,并向潘某某承诺赚钱后会感谢他。潘某某同意了李某某的请求,并跟金**公司打了招呼。最终,欣**集团班子会研究确定采购李某某代理的中**客车。为感谢潘某某的帮忙,2018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常德**写字楼路边自己车上送给潘某某10万元现金。
2、收受深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公司”)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5月初,欣运集团董事长鄢某某安排陈某、潘某某等人陪同到深圳某某公司考察充电桩应用业务,并达成了口头合作协议,即由科**公司帮欣运集团建设充电桩基地。回常德后,在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欣**集团将新北**公司进行建设。为了感谢欣**集团相关领导提供的帮助,并加快推进新北站充电桩项目的建设进度,科陆公司安排时任湖南区销售经理彭**赠送给欣运集团相关领导20万元感谢费。2016年6月,彭某某在常德**酒店房间送给潘某某现金18万元,请潘某某安排送给欣**集团相关领导,并承诺还有2万元过几天再给潘某某。潘某某将其中的15万元分别送给鄢某某、陈某和李某各5万元现金,潘某某本人收受现金3万元。一周后,彭某某在兴**公司停车坪潘某某的车上送给其2万元现金。
3、收受油料供应商金某某的回扣24.1万元。
2014年下半年,中石油常德**公司对储油库进行全面检修,无法向兴**公司供应成品柴油。潘某某向欣**集团汇报油料采购出现问题,需要引进油料供应商向兴**公司供应柴油。经欣**集团推荐,油料供应商金某某和兴泰油料公司具体洽谈油料供应事项。在洽谈油料业务期间,金某某和潘某某、刘某(时任兴泰油料公司副经理)等人多次接触,承诺油料供应稳定后提供一定的辛苦费。2015年1月,金某某以湖南**石油公司的名义向兴泰公司试供应成品柴油。2015年3月开始,金某某稳定向兴泰公司供应成品柴油。2015年4月至10月期间,金某某先后7次交给刘某售油回扣(按每吨20元标准)共计10.7万元,刘某将其中回扣分给潘某某4.1万元。为感谢潘某某的关照,金某某还先后于2015年5月、11月,两次在武陵区**小区外,送给潘某某现金各10万元。2016年初,因金某某供油质量出现问题,欣**集团便不再继续采购金某某供应的成品柴油,于是金某某便扬言要举报兴泰油料公司和潘某某收受他油料回扣的事,后潘某某在2016年6月将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了金某某。
4、收受油料供应商李某某的回扣38.1万元。
(1)2015年底,金某某供应的成品柴油频繁出现质量问题,经与金某某多次协商后仍没有解决油品质量问题,潘某某请示欣**集团后,终止了金某某的油料供应。为此,刘某向潘某某推荐了油料供应商李某某,李某某提供的公司资质和柴油样品均符合兴泰公司的要求。经潘某某、刘某、王某建共同商议,决定采购李某某供应的成品柴油。2016年1月,兴**公司与李**代理的深圳**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成品油供油协议。向兴**公司稳定供油后,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先后8次交给刘某售油回扣(按每吨50元标准)共计45.5万元,刘某将其中的回扣分给潘某某22.8万元。
(2)2016年底,欣**集团提出要规范兴泰公司采购成品柴油的程序,刘某通知李某某要暂停向兴**公司供油。2017年4月份,李**通过益阳某某公司董事长郭某某找到陈某,要陈**给他帮忙在兴泰公司销油,陈**安排潘某某将李某某销油的事向欣**集团报批,并给董事长鄢某某、纪委书记张某某等人打了招呼,然后陈某安排纪检监察部牵头对李某某的公司进行了考察,后经班子会研究,同意采购李某某公司的柴油。为感谢欣**集团及兴**公司相关人员的帮助,李某某每销售一批柴油结账之后,按每吨50元的标准给兴泰公司回扣。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李**先后8次交给刘某售油回扣共计28万元,刘某将其中的回扣分给潘某某22.3万元,随后潘某某又将刘某给予的回扣分给了陈某7万元,自己实际分得15.3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欣**集团干部任免审批表、兴**公司油料采购明细、上缴违法资金的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金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英
检察官助理:代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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