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L****(新L****挂)号牌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Z501线68KM+550M处时,因瞌睡打盹导致车辆偏离车道与对向被害人妥某某驾驶的新L*****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妥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乘员朱某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经巴里坤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称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雁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调解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2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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