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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住****花园4号楼5单元201室,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L****(新L****挂)号牌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Z501线68KM+550M处时,因瞌睡打盹导致车辆偏离车道与对向被害人妥某某驾驶的新L*****号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妥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乘员朱某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打电话报警。经巴里坤县公安局道路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称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雁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调解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2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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