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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楚县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艾**,男,维吾尔族,51岁,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巴楚县恰热巴格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上北京时间19:10时,被告人艾**跟朋友一起喝酒,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新*****号的“HONDA”牌两轮摩托车,沿巴楚县恰热巴格乡4村范围的路段行驶,被巴楚县公安局交警中队的民警当场查获。巴楚县公安局【2019】3842号酒精检测报告认定:被告人艾**血液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如孜古丽.玉素甫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起诉书副本8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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