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3********,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苏木,现住巴林左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2 月07 日11 时许,被告人宝某某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巴林左旗**苏木**嘎查土某某家门口时,被举报查获。经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0.1mg/100ml,属醉酒。经查询,被告人宝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身份证明、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检测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3.证人苏某某、青某某、都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美香
助理检察员:潘虹园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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