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赛某某于2019年19时04分许,驾驶新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巩某某塔斯托别路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带到巩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14.8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赛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阿依苏鲁·奥卡斯
(院印)
附:
1. 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
2. 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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