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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号,现住霸州市**镇**号。2013年11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霸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霸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史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三街其租用的门脸内利用电脑、手机担任中“百家乐”网上代理,接受佫某某、白某某等人的投注进行网上赌博,投注金额滚动累计9524458元,获利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佫某某、白某某、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附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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