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号,现住霸州市**镇**号。2013年11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霸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霸州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史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三街其租用的门脸内利用电脑、手机担任中“百家乐”网上代理,接受佫某某、白某某等人的投注进行网上赌博,投注金额滚动累计9524458元,获利8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佫某某、白某某、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附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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