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6********4815,汉族,初中文化,黎城县**局**大队临时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住黎城县**乡**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黎城县黎侯古城内一交叉路口与王某某驾驶晋A****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黎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董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66mg/100ml。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办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晓军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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