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小区**号,住址同户籍**,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院**单元**室, 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李某甲因资金周转,通过被告人靳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30万元,后因资金出现问题,李某甲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人靳某某、朱某某多次催其还款未果。2016年11月份,为索要欠款,朱某某、靳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甲索债,王某某又纠集李某乙(已判决)、李某丙(另案处理)到位于高平市凤和村的李某甲家中,住在**,向其非法讨债,王某某等人侵入李某甲家中持续时间长达20多天,严重影响李某甲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住宅安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王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侵入公民住宅,扰乱他人正常生活和住宅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靳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383432****;
被告人靳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350356****;
被告人王某某现居原籍,电话:1310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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