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69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69********,汉族,高中文化,静乐县供电支公司**供电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鹅城镇***宿舍*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常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注册成为“佳赢好未来商城”会员,用户ID为136469,用户名13152700007,昵称常文献。常某某在注册成为 “佳赢好未来”会员以来,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共直推会员数36个,总下线数532,下线层数10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供述、证人闫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常某某及其下线在“佳赢好未来商城”层级图、下线信息表、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文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532人,下线层数10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慧敏
2019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罚金交款回执单(原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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