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某某,现住闻某某**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团结湖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分局看守所,次日,被闻某某公安局押回闻某某看守所。同年4月3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4年至2009年间,侯某甲(已判刑)先后伙同雷某甲(另案处理)、鲁某甲(已死亡)、刘某甲(另案处理)担任缅甸迈扎央新澳门赌场网络赌博代理,采用与赌场同步视频、专人在赌场电话投注的方式,先后在闻某某城王某甲(已死亡)家、闻某某**宾馆和闻某某**镇车站**巷**号家中,开设“百家乐”网络赌博赌场,组织李某甲、冯某甲、高某甲、侯某乙、王某乙等人现场投注进行赌博,谋取非法利益。
2006年初至2007年底,被告人郝某甲根据侯某甲的安排,在缅甸迈扎央新澳门赌场负责网络赌博现场电话投注及赌资结算,累计至少20个月,违法所得2万余元。
被告人郝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甲、刘某乙、卫某甲、常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郝某甲、卫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受他人安排在境外赌场负责现场电话投注及赌资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甲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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