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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租住长治市城区**村**号(户籍**长子县**镇**村**号)。2017年5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晋D****1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城区德化门东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88.25mg/100ml。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惠卿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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