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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88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县*乡*村。2015年4月20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7日7时许,被害人宋某乙发现其于昨晚停放在长子县**镇**村**巷的晋D*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盗。同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某甲在长治市遇到驾驶该面包车的黑某(另案处理),二人回到被告人宋某甲在**的家中,商定宋某甲以1500元左右的价格买下该车。在没有任何车辆购置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宋某甲在长治市火车站附近将购车款交给黑某后将车开走。2015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长治市和平医院以南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大队查获。在民警对宋某甲进行尿检时,宋某甲趁机逃离。后该被盗面包车被发还给被害人宋某乙。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某甲被长子县公安局抓获。经长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面包车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盗车辆手续、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长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文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明知系来路不正的机动车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5000元,为自用而购买,曾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甲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黎平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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