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汉族,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8015,小学文化,农民 ,住长子县**镇**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韩某甲从王某某、宋村乡一董村人手中购买甲卡西酮(俗称筋的毒品),除自已吸食外还向三名吸毒人员九次出售该毒品。具体情况是:

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长子县南漳镇东常村舞台东边的路上现金交易卖给韩某乙100元的甲卡西酮。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韩某甲在长子县**镇**村村北以现金交易的方式4次卖给吸毒人员常某某甲卡西酮,每次100元一袋(约0.3克)。2018年大约五、六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通过电话联系, 4次在西旺村村北门楼处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先后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甲卡西酮,每次100元一袋(约0.3克)。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在长子县南漳镇东常村韩某某家一楼东屋内,被告人韩某甲与王某某在此吸毒时被长子县公安侦查人员查获。现场从被告人处查获4袋疑似毒品,一台电子秤、4包塑料袋(每包内装若干小塑料袋)、6根吸管、7片锡纸等物品。经称量,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为29.15克。所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称重照片、微信交易照片等书证; 物证4包甲卡西酮及电子称的照片;证人韩某乙、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对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向3人9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经过宣讲政策和法律,其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五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艳玲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在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