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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运盐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住盐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通过“探探软件”认识并互加微信。2019年11月8日下午,侯某某在微信上约吕某某***,相约在侯某某家门口见面,见面后侯某某以洗衣服未晾为由让吕某某到****小区家中,侯某某在其家中将吕某某强奸,之后吕某某在侯某某家楼下报警。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宇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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