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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芮检检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澹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河津市**乡**村。2011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七百元。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住河津市**房。1997年3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1月2日因盗窃被山西省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河津市**村,无业。2010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河津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河津市城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芮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 月13日晚,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两辆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被告人澹台某某在河津市**市场将两辆摩托车销赃给两个陌生男子,每辆摩托车卖得700 元,被告人澹台某某分给被告人孙某某700 元。

2019年7 月26日晚上,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两辆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澹台某某将其中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通过被告人赵某某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澹台某某获赃款2700元,另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销赃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澹台某某获赃款2600元,并从中分给被告人赵某某100 元好处费,分给被告人孙某某500 元。该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2019年8 月15日,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两辆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被告人澹台某某将其中一辆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通过被告人赵某某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澹台某某获赃款2600元,另一辆摩托车在河津市**市场销赃给一个陌生男子。该黑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2019年8 月24日,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一辆踏板摩托车,二人骑着这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被告人澹台某某将这辆摩托车在河津劳务市场销赃给一个陌生男子,获赃款600 元。

2019年9 月7 日晚上,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两辆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被告人澹台某某将两辆摩托车在河津劳务市场销赃给两个陌生男子,获赃款1400元。

2019年9 月21日晚上,被告人澹台某某、赵某某坐客车从河津市窜至芮城县,在芮城县城盗窃两辆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盗窃的摩托车回到河津市。之后,被告人澹台某某将盗窃的两辆摩托车销赃给他人,获得赃款4700元,分给赵某某2300元。

2019年8 月7 日,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骑一辆摩托车从河津市至陕西省韩城市,在韩城市新城区文化中心东边巷子里盗窃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二人各骑一辆摩托车回到河津市,后将该摩托车在河津市**市场变卖。

2019年7 月18日,被告人澹台某某乘坐客车从河津市窜至临猗县县城,在县城路边盗窃一辆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骑回河津市,后通过被告人赵某某卖给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澹台某某获赃款2600元,该摩托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改锥、T型改锥等;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笔录、法院判决等;3.证人田某某证言;4.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某某等十二人陈述;6.鉴定意见: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澹台某某盗窃数额共计6127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数额共计46378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数额共计10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介绍出售收取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收购并介绍出售,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五被告人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将依法提交量刑建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芮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朝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澹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芮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津市**号楼**单元**楼**,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津城区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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