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住繁峙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繁峙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独自行至繁峙县砂河镇义兴寨村紫金公司生产队宿舍区李某某宿舍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兜里现金62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某(未查实)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盗走4个拉矿车上的铁轱辘,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4个铁轱辘价格为400元。

3.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独自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盗走一根槽钢,后以50元的价格卖掉。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独自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盗走100斤左右的铝片,后以80元的价格卖掉。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独自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娘娘沟村矿区,盗走地上的一团电线,后逃离现场。

6.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波(已诉)、赵永军(已诉)开车行至繁峙县岩头乡下庄选厂尾矿沟三级泵房,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门撬开进入泵房内将电机拆下,盗走电机里面的铜线圈,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分得300元。

7.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骑摩托车行至岩头选厂,盗走一根长约3米,重约80斤的铜线(电焊机上的焊把线),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杨某分得200元。

8.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下茹越村村南侯二虎选厂,盗走一台电机。后被盗电机由张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分得300元。

9.2019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盗走30公斤左右的碎铁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碎铁块的价格为64元。

10.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弓将绞车房的三根电缆线锯断后盗走,后以18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分得90元。

11.201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同刘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娘娘沟矿区,进入工人宿舍盗走两团电线和两根三米长的铝线,后逃离现场。

12.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骑摩托车行至代县宝源铁矿选厂,二人从窗户进去,盗走一台3KW电机,后由张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分得100元。

1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和刘某某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柏家庄乡兴生铁矿才洼矿区南面矿山上的选厂,盗走三根长约3米的电缆线。后由刘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分得100元。

14.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刘某某骑摩托行至柏家庄乡才洼村南面的矿山,盗走80斤左右废碎铁,后以7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分得20元。

15.2019年,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某某多次骑摩托车行至繁峙县岩头乡岩头村村西刘太平选厂,共盗走三台电机、一根3米长铜线和一根4米长的电线,后逃离现场。

16. 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伙同张波、赵永军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行至繁峙县岩头乡通达选厂尾矿库,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尾矿库附近一个小房内的电机外壳撬开,正准备掏电机铜芯的时候被人发现,后开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海跃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