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在家喝酒,酒后看了一会黄色小电影,起了自慰的念头,想到邻居高某某的妻子长得漂亮,从自己院墙翻入邻居高某某院内,从窗户进入家中,用高某某家中的胸罩自慰,并盗走高某某家中的两件女性吊带背心(一件黑色、一件白色)、两件白色长款卫衣、一件白色无袖坎肩外套、两条黑色紧身裤、一件黑色胸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边海跃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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