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繁峙县****村,住繁峙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繁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独自在家喝酒,酒后看了一会黄色小电影,起了自慰的念头,想到邻居高某某的妻子长得漂亮,从自己院墙翻入邻居高某某院内,从窗户进入家中,用高某某家中的胸罩自慰,并盗走高某某家中的两件女性吊带背心(一件黑色、一件白色)、两件白色长款卫衣、一件白色无袖坎肩外套、两条黑色紧身裤、一件黑色胸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海跃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被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