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371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某某市某某县,住山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曲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曲沃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曲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6时0分,史某某驾驶晋L*****号众泰牌小型轿车,沿曲沃县旅游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1公里路段(下坞水站西300米),因低头调音乐,与道路北侧人行道内由东向西步行的刘某某相撞,造成晋L*****号众泰牌小型轿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由律师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薪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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