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晋*****轿车,途经**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同日22时29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王某某血样样本,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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