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二十里铺村,无业,住本村。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1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本区播明镇二十里铺自己的住处因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与前妻江某某以及儿子寇磊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某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江某某砍伤。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晓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