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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尖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乡**街**巷**号,**村原党支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尖草坪区**乡**街**巷**号,无业。2002年11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住太原市**区**街**号楼**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30日,时任**村村长的卜某某因处理**村路灯不亮的问题,和张某某及张某某儿子段某某发生争吵,后卜某某伙同康某某、赵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乡**村张某某家院中持搞把殴打张某某、段某某、段某甲。经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段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康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卜某某、康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晶

2020年3月30日

附:

被告人卜某某联系方式:1390340****;

被告人康某某联系方式:1383455****;

被告人赵某某联系方式:1320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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