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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崔楠,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单元**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 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0时许,在本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崔楠因生活压力产生轻生念头,遂用枕头捂其子被害人崔某某(殁年4岁)面部致其当场死亡,后自杀未遂。经鉴定:崔某某符合口鼻部受捂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楠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霍晨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崔楠现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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