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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刑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杨玉锁,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828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农民,住夏县**镇**村**组**号。2009年11月12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到夏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2月20日被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被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玉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朱某甲(已判)接到黄某甲(已判)的电话,黄某甲让朱某甲偷树苗,一棵树苗19元到20元。2018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玉锁和朱某甲、秦某某(已判)、黄某甲乘坐秦波波的晋M****9乐驰轿车一起到胡张乡胡张村冯某某新栽的国槐树苗地,被告人杨玉锁和朱某甲下车查看树苗情况,上车后二人与黄某甲商量偷树苗的事,并让秦某某开大车将偷来的树苗运往运城,秦某某答应了。当天四人在胡张街吃完饭后杨玉锁与朱某甲到冯某某国槐树苗地拔了246棵树苗,秦某某与黄某甲各自回家。当晚12时左右,朱某甲电话联系秦某某,秦某某与丁某甲驾驶秦某某的晋M****0重型自卸货车到地头,将树苗装车后运往运城市盐湖区陶村镇五曹村交给黄某甲,黄某甲给了朱某甲4500元,朱某甲给了杨玉锁1800元,给了秦某某1000元。2018年3月29日经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国槐树苗在2018年1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5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国槐树苗、晋M****9乐驰轿车、晋M****0重型自卸货车;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证明、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玉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胡张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玉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玉锁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玉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玉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玉锁现监视居住于夏县**镇**村,联系电话:1345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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