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壶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2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县人,现住**县**镇**南区,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骑一辆二轮电动车,后座载其女赵某甲沿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树人街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原某某忠所骑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赵某甲、原某某三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原某某经长治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7时40分许死亡。经鉴定,原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壶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彦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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