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5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号,住山西省保德县**镇**附近,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在保德县**镇**门诊(门诊无名称,也无相关证件)向一位陌生男子花款650元购买了“男根劲霸”、“德国增大延时丸”、“美国悍马”“硬汉”等保健品。2019年10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诊所以每粒7元的价格销售“德国增大延时丸”(规格为4800mgX8粒)两粒,得款14元;以每粒5、6元的价格销售“男根劲霸”(规格为9800mgX10粒)八粒,得款40元左右;2019年11月11日,保德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的门诊内查获“德国增大延时丸” (规格为4800mgX8粒)三盒、“男根劲霸”(规格为9800mgX10粒)三瓶。
2019年12月5日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张某甲门诊查获的保健品进行鉴定,检测出德国增大延时丸(批准文号为藏卫食准字(2006)第088号)中西地那非含量为38.5mg/g, “男根劲霸”(批准文号为深卫食准字(2003)第078号)中西地那非的含量为15.8 mg/g,而西地那非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有害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有害保健食品向他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至十个月,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彩娥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保德县**镇**附近,联系电话1593430****,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39941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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