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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曾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分别在五台县石咀、金岗库合伙开设快递营业点。2019年5月的一天,王某某跟李某某说自己在太原有关系,能花钱办理下太原顺丰营业点的代理权,想和李某某共同出资代理,李某某表示愿意,王某某表示李需出资5万元,后李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王****。两个月后,王某某一直未将代理权办理下来,李某某便到五台顺丰快递找认识王某某的员工咨询,得知王某某从未去办理代理权。王某某将该5万元用于购买股票、还债等,李某某要求王某某退还自己的5万元钱同时,并提出让王退还李在石咀、金岗库快递营业点所投资的12500元,2019年8月29日,王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还给李某某。

2019年8月,被害人杨某某听说五台韵达快递公司转让的消息,杨某某和其朋友刘某某便有了接手经营五台韵达快递公司的想法,经朋友介绍杨认识了经营小快递营业点的王某某,杨便委托王某某打听五台韵达快递公司的运营情况。后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商议由三人共同出资接手五台韵达快递公司代理业务,三人找到原五台韵达快递公司的老板,对方要价60万元,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因价格原因未能与之谈成。8月29日王某某跟杨某某、刘某某谎称其有个哥哥李某某,是太原顺丰快递公司的经理,能够办理此事,但需要交35万元的保证金。至9月2日,杨某某和刘某某共给王某某23.9万元,9月10日,王某某说还需要5万元的基建费,杨和刘又给王某某3.1万元。一段时间后,杨看不到事情有任何进展,便多次问王某某是怎么回事,王某某一直找理由拖延时间,杨遂到太原顺丰公司打听李某某是否为该公司经理,结果太原顺丰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其公司没有李某某此人,后王某某又表示李某某还有个名字“姚某某”,后查明姚系五台顺丰的负责人,与王某某并无关系,后王承认对杨、刘说谎的事实。其诈骗的钱款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新娥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两份证人证言和通话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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