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住牡丹区**庄**村**庄**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凌晨2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号轿车,沿菏泽市牡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嘉酒店”门口处,与被害人袁某某骑乘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袁某某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达成和解。王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到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所作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3、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4、证人苏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岳胜
代理检察员李璐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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